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賃(lin)設備比較(jiao)合(he)算,而(er)實(shi)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(zhi)使(shi)租賃(lin)時(shi)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(jia),導致(zhi)租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而使(shi)租賃設(she)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(ben),造成租賃合同不(bu)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(you)于對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(que)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(ri)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(wei)說清楚,造成(cheng)設備在現(xian)場管(guan)理不(bu)善,使設備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設(she)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(zu)(zu)方(fang)(fang)對設(she)(she)備(bei)的使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(zu)(zu)賃設(she)(she)備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設(she)(she)備(bei)閑(xian)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(yao)選(xuan)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