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(zai)的主要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(zu)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(zeng)加(jia),導致租(zu)(zu)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(xie)性能(neng)不了(le)(le)解,從(cong)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(bu)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(xing)機(ji)械使用風險意(yi)識不強(qiang),合(he)同(tong)缺乏(fa)準確(que)性、嚴密性,對設(she)備(bei)返(fan)還狀況和完整(zheng)性沒(mei)有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(lai)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(you)誰(shui)負責(ze)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(chu),造(zao)成(cheng)設備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(bei)的(de)使(shi)用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(he)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(li)辦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(tong)馬虎(hu)。否則(ze)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