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(zhu)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(qian)雙方調(diao)研深(shen)度不夠(gou),從而造(zao)成決策(ce)失誤(wu)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時(shi)間延(yan)長或工(gong)(gong)作量增加(jia),導致租(zu)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不了解(jie),從而使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(la)小車而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(shang)無(wu)設(she)備(bei)租賃(lin)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(lin)合(he)同不(bu)嚴密,履(lv)行中(zhong)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密(mi)性,對(dui)設備返(fan)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(yuan)隨機而(er)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由誰(shui)負責(ze)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,造成(cheng)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管(guan)理(li)不(bu)善(shan)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(dui)設備(bei)(bei)的使(shi)(shi)用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(an)不(bu)完善(shan)和(he)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管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(shi)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用效(xiao)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(qi)出現問(wen)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