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(jue)策失(shi)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賃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費用(yong)大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(shi)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(xiao)車而增(zeng)加(jia)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(yi)識不強(qiang),合(he)同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(huan)狀況和(he)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(sui)機(ji)而來(lai),但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同(tong)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(zu)方對設備的(de)使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定(ding)租(zu)賃設備現場(chang)管理辦(ban)法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(bu)僅(jin)要選(xuan)擇好租賃(lin)公(gong)司(si),還不(bu)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(wen)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