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(wei)租(zu)賃設備比較(jiao)合(he)算,而實際(ji)施(shi)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(zu)賃費(fei)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(she)備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(he)同(tong)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(shi)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(he)同缺乏準確(que)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(ge)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(shui)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(zao)成設備在現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(shi)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(lin)(lin)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的使(shi)(shi)用(yong)管(guan)理(li)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(lin)(lin)設備現場管(guan)理(li)辦(ban)法(fa),致(zhi)使(shi)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(ze)后(hou)期(qi)出現問(wen)題(ti)將是一個很大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