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(diao)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(zu)賃(lin)(lin)設備(bei)比(bi)較(jiao)合(he)算,而實(shi)際(ji)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(shi)租(zu)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(che)而(er)增加了費(fei)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同不嚴密(mi),履行中(zhong)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(xian)意識不(bu)強(qiang)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(she)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(you)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(cao)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(wei)修(xiu)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中未(wei)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(she)備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場管理辦法(fa)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(bu)可對(dui)合(he)同(tong)馬虎(hu)。否則后(hou)期(qi)出(chu)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