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賃設(she)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(zeng)加,導(dao)致(zhi)租賃費用大(da)增(zeng);
由于對施(shi)工機(ji)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(cong)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(ma)拉(la)小車(che)而(er)增加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成(cheng)租(zu)賃合(he)同不嚴密(mi)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(ding)合同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未(wei)說(shuo)清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(zu)賃設備(bei)進(jin)入(ru)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(zu)(zu)(zu)方對設備(bei)的(de)使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(zu)(zu)(zu)賃設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