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(zhu)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(gou)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賃時間延長或(huo)工(gong)作(zuo)量增(zeng)加,導致(zhi)租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(zu)賃設(she)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(jia)了(le)費(fei)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乏準(zhun)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(fan)還(huan)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(zuo)人(ren)員隨(sui)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中未(wei)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(she)備在現場(chang)管理(li)不善,使(shi)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(jin)入施(shi)工現(xian)場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(yong)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(shi)工方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(xian)場管理(li)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(yong)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(ge)很大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