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(wen)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(dao)致租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(er)(er)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(er)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(wu)設備租(zu)賃標準(zhun)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(ben),造成(cheng)租(zu)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(xian)意(yi)識(shi)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設(she)備返還(huan)狀況和(he)完(wan)整性(xing)(xing)沒(mei)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(zuo)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(shui)負責(ze)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(shan),使(shi)設備(bei)租(zu)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(ru)施工現場后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(dui)設備(bei)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(he)未(wei)制定(ding)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