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(zhu)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時(shi)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用大增;
由(you)于對(dui)施(shi)工(gong)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(lin)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(he)同時(shi),由于對(dui)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識(shi)不強,合(he)(he)同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(huan)狀況(kuang)和(he)完整性沒(mei)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(zuo)人員隨機而來(lai),但(dan)機械(xie)日常維修由(you)誰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(zao)成(cheng)設(she)備(bei)在(zai)現(xian)場管(guan)理不(bu)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后,承(cheng)租方對(dui)設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(yong)管理(li)不善,施(shi)工方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(zhi)定租賃設備(bei)現場管理(li)辦(ban)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(huan)不可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(de)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