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(fang)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(wei)租(zu)賃(lin)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(gong)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(gong)作(zuo)量增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(lin)費(fei)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(la)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標準化(hua)格(ge)式合(he)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(he)同不(bu)嚴(yan)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(zai)簽訂(ding)合同(tong)時(shi)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同(tong)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(she)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(ji)而來(lai)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(ze)在合(he)同中未說(shuo)清(qing)楚,造成設(she)備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場后(hou),承(cheng)租方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管(guan)理(li)不(bu)善,施(shi)工(gong)方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定(ding)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管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可(ke)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