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(de)主要問題(ti)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(er)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(wei)租(zu)(zu)賃設(she)備比(bi)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(mou)些原因(yin)致使(shi)租(zu)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租(zu)(zu)賃費用大增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設(she)備(bei)形成大(da)馬拉小(xiao)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(xian)意識不(bu)強,合同缺乏準(zhun)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(zheng)性沒有(you)嚴(yan)格的界(jie)定(ding)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(dan)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(ze)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(li)不善(shan)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(xian)(xian)場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用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(shi)工(gong)方案不完善(shan)和(he)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(bei)現(xian)(xian)場管理(li)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(hao)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(hen)大的麻煩(fan)。